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答疑
1、项目执行单位如何统一管理项目资金?
答: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将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全部纳入项目单位合法账簿统一核算和管理,没必要开立单独的银行账号,但要单独设置会计明细科目进行项目核算。会计明细科目设置可以参考《财务管理指引》”五、项目会计核算”的规定,必须按照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及相应三四级明细科目核算。
2、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均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规定的范围使用,全部用于申报书所规定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包括社会服务支出和项目执行成本。不得超出项目申报书的范围支出项目资金。
3、项目资金结算方式如何选择?
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支付现金,不得出现大额支付现金、超范围支付现金、公款私存等行为。救助款和劳务费中的讲课费、咨询费及劳务费的发放不论金额大小均应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其他费用支出单笔在2000元以上的应避免采用现金方式支付。
4、项目资金怎样支付和使用?
答:项目单位必须按项目进度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受益对象、服务或商品的提供方,不得通过中间人转付,更不得将资金转移到其他组织留存。即:支付购货款,项目单位应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开具发票的供货商;支付服务费,项目单位应直接将服务费支付给开具发票的提供服务单位或商家;支付讲课费、劳务费等,项目单位应直接将款项支付给讲课老师或聘请的专家、劳务人员本人;支付受益对象资助款,项目单位应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受益对象本人。
5、项目资金支付需要什么审批程序?
答: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项目支出审批制度,明确支出的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授权批准人、审核(复核)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项目执行中应严格遵守所建立的审批制度,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授权批准人、财务人员应按规定履行职责。
6、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哪些内部管理制度?
答:项目执行单位应依据《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务管理指引》和《实施方案》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来源、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的确定原则和程序、项目财务管理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资金的使用与监督、信息公开、项目的档案管理办法等。
7、项目资金的支出票据有哪些规定?如无法取得发票可否以收据或白条代替?
答:项目资金应据实列支,支出报销时应标明为本项目支出,列明支出事由或用途,使用合规合法的票据,不得使用不合法票据或虚假票据作为支出凭据,不得出现“以拨代支”、无票列支费用的现象。
如不能从购买方取得正规发票的(包括下乡到一些偏远的地方),需要求对方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并提供相关的合同、支出的证明资料等。
8、项目实施中是否需要交纳相关税金,都需要交纳那些税金?
答:属于应税收入的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具体如下:
中央财政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不交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配套资金如有应税收入的,需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交纳各项税金。
支付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中央财政资金支出超过拨款进度(首期70%),应如何处理?
答:中央财政资金支出时若超出首期拨款进度,应由项目执行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垫付,但仍在该项目内进行核算。
10、立项批复下达之前发生的支出是否可以作为项目资金?是否需要填列受益对象确认书?
答:在2016年1月1日至项目立项批复之日发生的支出,如果该支出属于社会服务项目的合理支出且符合《实施方案》、项目申报书的要求,也可作为项目资金列支,属于社会服务支出的部分应按规定规范填列受益对象确认书。
11、如何界定分包、转包行为?
答:项目执行单位应直接将受助款物拨付受益对象或购买服务和物资的单位,不得将项目资金统一拨付中间人并由中间人转付,将项目资金交由中间人转付受益对象或由中间人委托他人为受益对象提供服务的行为则属于分包、转包行为。
界定分包、转包行为时要正确区分分包转包行为与购买服务的区别,如:体检或医疗救治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体检机构、医院为受益对象服务的行为,属于购买服务,而将款项拨付中间人(包括合作执行方),并通过中间人(无相应资质)委托给体检机构或医院进行服务,则属于分包或转包行为。
12、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的标准如何界定?
答:(1)具体标准如下:
①讲课费的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②专家咨询费的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500元/人天;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300-400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200-300元。
二级心理咨询师按照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每人每天200-300元。
③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标准应符合项目立项单位所在地(或项目执行地)的上年社会平均日工资,一般不超过每天150元,按照上年社会平均日工资和每天150元/人孰低原则支付劳务费。
④志愿者补贴包括餐费、市内交通费等补贴,每天不超过50元,发放志愿者补贴的不得再以报销形式列支餐费和交通费等支出。
(2)如有的专家没有明确的专业技术职称级别的,需参考上述规定,但不得超出上述规定支付。
(3)支付讲课费和专家咨询费时,需提供老师及专家的简介资料及资格证明。
13、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如何发放?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1)编制预算时,除讲课费列入培训费申报外,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应在开展服务支出中单独申报,并列明劳务的种类、服务内容、次(人、人次、天)数、标准等。实际支付的费用不得超出上述预算规定。
(2)支付给个人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时,需要提供发放表和相关资料。发放表需涵盖领取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职务或职称情况、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领取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
(3)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和外聘人员劳务费应转账支付给讲课人、专家或劳务人员本人。
(4)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如支付给个人的,不需要开具发票,以内容完整的发放表和相关资料即可报销列支。如果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且将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需索取劳务派遣公司的发票,但须提供劳务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的计算资料,以及项目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
(5)对于直接支付给个人的讲课费、专家费、劳务费等,项目执行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项目单位的员工如作为授课人或咨询专家,不得领取讲课费、咨询费或劳务费。
14、专业社工服务人员工资如何列支?
答:(1)开展专业社工服务、心理咨询服务等活动的项目可以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本组织专门从事社工服务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但金额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资金中社工服务活动资金预算总额(扣除发放款物支出)的30%。
(2)专业社工服务是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人员运用个案、小组活动、社区活动等三种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的专业服务。
(3)专业社工服务人员是指具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或大学相关专业教师、或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社会工作相关六个月以上专业培训并具有五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并在本项目中专门从事专业社工服务的人员。
(4)对于提供专业社工服务项目列支的本组织专门从事社工服务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费用按次(或工时)计费,并按专业社工在本项目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分摊,费用标准应符合预算的要求并不高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
(5)项目执行单位应保留社工服务人员工作时间记录(由服务对象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费用分摊表等资料。外聘专业社工的服务费参照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相关规定执行。
(6)其他项目不得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本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15、培训费支出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培训费支出应当保留哪些档案资料?如开展2天的会议费,需住宿一晚,但有部分人员不住宿,那么人员400元/天的标准应该如何执行?
答:培训费是指项目申报书申报的、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培训费,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中规定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包括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其中交通费不包括执行单位人员及培训对象的城际间交通费。开展培训的全部费用(含讲课费)应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
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培训通知、培训方案或日程、教材讲义、会场照片或音像资料、培训人员名单及签到簿(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会议场所消费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开展培训的全部费用(含讲课费)应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对于不安排住宿的培训,应适当降低费用标准。
16、会议费支出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会议费支出应当保留哪些档案资料?
答:会议费是指项目申报书申报的、执行项目必须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资料费、医药费等所有费用。项目执行单位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据实列支会议费,全部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
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材料、会场照片或音像资料、相关合同(场地使用、印刷会议资料、购买会议用品等)、与会人员名单及签到簿(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会议场所消费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17、印刷、宣传费支出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印刷、宣传费支出应当保留哪些档案资料?
答:发生的印刷费应是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应据实列支。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执行单位应保留相关合同(印刷、广告等)、印刷清单、印刷的样品、刊登广告的媒介资料(样刊或录像)等相关资料。
18、差旅费支出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差旅费支出应当保留哪些档案资料?
答: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专家、志愿者(义工)、受益对象的差旅费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的要求执行。其他项目执行单位应参照各地相关部门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时,除票据外,报销单据中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事由、起止地、费用类型等。
19、会议费、培训费中是否包含异地交通费?
答: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授课老师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培训费不包括执行单位人员及培训对象的城际间交通费。项目单位执行人员的的交通费在项目执行费用中列支。
民政部或各省民管局组织的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相关的培训,培训对象参加培训的差旅费可在申报的项目执行费用中列支。
20、为受益对象支付的差旅费是否可以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
答:如申报的立项书中有为受益对象支付差旅费的预算,则可以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但培训项目不得为受培训人员支付异地交通费。
21、项目执行单位购买的、符合项目预算并且直接交付受益对象或捐赠给为受益对象服务的单位的设备等资产,是否可作为项目支出列支?
答:可以。但对于这类资产,应明确产权归属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保留购买发票、保修单等资料。且应在“发放款物支出”中列支。
22、项目资金是否可以为本单位购置固定资产?
答:(1)A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可列支办公设备及服务设施支出。但标准为固定资产(含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和执行项目费用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2)B、C类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可列支固定资产支出,配套资金可列支开展服务所必须的服务设施支出,但不能购买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摄像机和照相机等办公设备。如项目申报书有该类资产的支出,则需要按规定进行调整。
(3)D类项目不可列支固定资产支出。
各项目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预算规定的种类、数量标准和金额。项目执行单位应保存固定资产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原始单据、交接或完工验收及投入使用记录。
23、对项目执行单位购置服务设施有何要求?
答:使用项目资金购置服务设施(如: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或信息系统)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服务设施是为受益对象开展服务所必须的。
(2)该服务设施列入项目预算,并列明种类、数量、金额。
(3)该服务设施购建支出为本年发生。
(4)该服务设施购建支出已纳入项目执行单位账面核算。
(5)该项资产已达到使用状态且已办理验收手续。
24、交通费列支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交通费是指项目申报书中列明的、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发生的专家、志愿者(义工)、项目执行人员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交通费列支应注意以下事项:
(1)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专家、志愿者(义工)以及受益对象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可作为社会服务支出,项目执行单位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作为项目执行费用列支。
(2)列支的交通费应与项目直接相关,与项目执行直接相关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可以列支,与项目无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得列支。
(3)差旅费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的要求执行,其他项目执行单位应参照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5、陪同专家开展工作的本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发放劳务费?陪同专家开展工作的工作人员所发生的差旅费如何列支?
答:陪同专家开展工作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发放劳务费。陪同专家开展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可作为项目执行费用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以在配套资金中列支。
26、对项目资金中列支固定资产购置费用和项目执行费用的列支金额是否有限制?
答:发展示范项目的固定资产购置费用和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费用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除发展示范项目以外的其他类型的项目,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费用金额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8%,不足部分可由配套资金列支。
27、项目资金中是否可以列支工作人员工资性支出?
答:除专业社工服务类项目可以按预算在项目资金中列支本组织专门从事社工服务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外,其他类型的项目不得在中央财政资金列支本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工资性支出。但如预算的配套资金中项目执行费用有本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且项目执行费用总额未超出配套资金总预算的15%,可以按照预算列支。
如果在配套资金中列支本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可以在配套资金的“项目执行费用的”的“其他费用”列支。
28、如何确认配套资金金额?
答:配套资金确认应注意以下事项:
(1)有证明配套资金来源与用途的相关文件或合同。
(2)金额以项目执行单位实际收到并使用于本项目的金额予以确认。对于收到但未支出的资金不确认为配套资金。
(3)配套资金应纳入项目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并设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不得与其他项目共用。
29、对于立项的中央财政资金与申报资金有缩减的项目,配套资金金额如何计算?
答:申报的配套资金金额可与立项中央财政资金同比例缩减。
30、未纳入项目执行单位统一核算与管理的资金能否确认为配套资金?
答:一般情况下,对于未纳入项目执行单位统一核算与管理的资金不确认为配套资金。
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社会组织无法按行政隶属关系接收配套的财政资金(如:全国性社会组织无法接收地方财政部门的拨款),而是将配套的财政资金拨入合作执行单位。如果该合作执行单位是申报书认可的并与项目执行单位签订合同,且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明确该资金性质、用途与预算相同,在审核相关批准文件、财政拨款记录、付款记录、发票、受益对象确认书,合作执行单位的相关会计资料准确无误的基础上,可以将项目合作执行单位实际收到的财政拨款作为配套资金。
31、项目执行单位向受益对象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可以作为配套资金?
答:项目执行单位以收取的服务费(如:培训费、资料费)作为配套资金的,属于配套的“自有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申报书中已明确以所收取的服务费作为配套资金;
(2)项目申报书中已明确收费标准且符合当地物价水平;
(3)该款项已使用且将收支纳入项目执行单位进行核算,且使用完毕。以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金额作为配套资金到位,即“以支定收”。
32、项目执行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可以与其他项目共用?
答:除自有资金外,项目执行单位的其他配套资金应当明确为项目所用,不得与其他项目共用。
对于配套的其他财政资金,应取得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协议),明确该资金性质、用途与中央财政资金相同。
对于以接受捐赠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的,应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约定捐赠资产的性质与用途,明确该资产作为项目配套资金。
33、不同种类的配套资金之间是否可以调整?
答:配套资金应按立项申报书载明的金额及时足额投入,按申报书列明的支出类型、标准和金额使用。但从配套资金的来源上看,项目执行单位如果无法足额取得某种配套资金,可以增加其他类型的配套资金,以保证配套资金总额不低于应配套的资金比例。出现这种情况不需要申请调整预算。
34、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是否可以作为配套资金?
对于以接受捐赠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的,应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约定捐赠资产的性质与用途,明确该资产作为项目配套资金。
对于以非货币资产捐赠作为配套资金的,项目执行单位应履行必要的验收和接受程序,并对接受资产的价值是否公允进行验证(包括索要公允价值证明文件、了解市场价格并进行判断等)。项目执行单位不得以接受捐赠的劳务作为配套资金。
项目单位必须将捐赠的资产按照规定入账。如果捐赠方要求直接将资产交付给受益对象的,必须由三方即项目单位、捐赠方和受益对象共同履行验收、移交和接受程序并对接受资产的价值是否公允进行验证。且项目单位仍需将该部分资产入账,并按照规定确认相关的支出,并按照规定填写受益对象确认书。
35、项目执行单位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答:项目执行单位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时应考虑以下事项:
(1)首先应确定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对于无法确定公允价值的非货币资产,无法纳入项目执行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2)对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非货币资产,项目执行单位应履行资产验收和移交手续。确认后开具捐赠票据,并确认收入。
(3)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使用后确认为项目支出。
(4)相关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按照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相应会计分录为:
借:存货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项目名称
将实物资产发放给受益对象时,在取得受益对象接收函和受益对象确认书后结转项目成本,相应会计分录为:
借:业务活动成本—捐赠业务成本—项目名称—子项目名称,
贷:存货
36、自身服务的确认的执行标准是什么,什么情况才可以采用自身服务确认?
答:项目应以项目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开展服务支出、发放款物支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及项目执行费用等作为项目支出,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整核算项目支出而导致账面支出远低于项目成本(或应收取的服务费)的情况,对此类项目支出可采用确认自身提供的免费服务作为项目支出。但必须是项目单位本身就是提供该类服务的,对外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的,如医院、学校,且项目单位的项目支出和单位自身支出无法区分的,可以采取这种方式。除此以外,其他项目均不得采用这种方式,否则按照项目资金未支出确认。
37、有政府定价的自身服务确认支出,如何实际操作?
答:对于收费标准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服务,如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在有完整的服务记录及受益对象确认书的情况下,经审核无误后,可将免收(不包括减收)的服务费确认为中央财政资金的支出,受益对象确认书所载明的受助方式为服务。
38、对于服务收费标准没有政府定价的自身服务确认支出,如何实际操作?
答:(1)对于服务收费标准不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服务,不能将免收的服务费确认为中央财政资金的支出,项目执行单位可以采用向受益对象发放资助款的方式处理。受益对象确认书所载明的受助方式为现金。
(2)对于有明确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且比较合理的情况下,可依据提供服务的原始证明材料和受益对象确认书,按免收的服务费确认为配套资金,受益对象确认书所载明的受助方式为服务。
适用上述情形的项目应在申报书中明确服务方式为免收服务费(不包括减收)和服务标准。
39、有政府定价的自身服务确认支出,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答:确认自身服务作为项目支出时, 按照消费账单明细和免收服务费的确认单据及相关的项目资料,需同时确认单位本身的服务收入,且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等流转税。分录为:
(1)中央财政资金
借:业务活动成本-政府补助成本—项目名称—中央财政资金—子项目名称
贷:提供服务收入-项目名称(确认自身的收入)
(2)配套资金
借:业务活动成本-政府补助成本—项目名称—其他财政资金(或捐赠业务成本、或自有资金)—子项目名称
贷:提供服务收入-项目名称(确认自身的收入)
40、若采取无政府定价的自身服务确认支出,财务账务如何处理?
答:(1)发放资助款时,确认为项目支出时,分录为:
借:业务活动成本-政府补助成本—项目名称—中央财政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捐赠业务成本、或自有资金)—子项目名称
贷:银行存款
(2)受益对象以领取的资助款来消费时,确认为单位自身的服务收入,且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等流转税。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提供服务收入-项目名称(确认自身的收入)
41、自身服务确认如何操作及账务处理,必须要银行转账吗?虚拟操作可以吗?
答:对于服务收费标准不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服务,不能将免收的服务费确认为中央财政资金的支出,项目执行单位可以采用向受益对象发放资助款的方式处理,即必须要将资助款转账支付给受益对象,不能虚拟操作,也不能以发放消费券的形式代替。
42、自身服务确认由受益人交回的提供服务收入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审计吗?
答:因该部分涉及到项目支出的真实性,需对涉及确认自身服务支出部分的项目支出所提供的服务收入进行审计。
项目单位需将为该部分受益对象提供服务的相关活动资料等档案单独归集整理存放,并将该部分受益对象交回服务款项接受服务形成的“提供服务收入”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核算。接受审计时需提供该部分档案资料和财务资料。
43、如果某康复项目由申报单位实施,合理价格为1250元/人,可否将其中的550元/人由中央财政资金承担、450元/人由配套资金承担、其余250元/人由受益人承担?
答:凡是涉及到自身服务确认的项目支出类型的项目,对此类项目支出可采用确认自身提供的免费服务作为项目支出,不能将减收的服务费用作为项目支出。该问题中的1250元服务费用价格,减少了1000元,只收取250元,不符合自身服务确认的原则。
44、因捐赠对象处在偏远山区,实际执行时能否将配套中的捐赠款项先打入当地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直接捐赠到受益对象手中(受益对象确认书等手续可提供)?
答:按项目进度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受益对象、服务或商品的提供方,不得通过中间人转付,更不得将资金转移到其他组织留存。
45、因捐赠对象处在偏远山区,根本无法提供银行卡,无法以银行转账发放款物,能否使用现金?
答: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的管理规定,不得出现大额支付现金、超范围支付现金、公款私存等行为,劳务费及救助款的发放和单笔在2000元以上的其他支出应避免采用现金方式支付。
46、申请调整预算需要哪些程序?
答:①需要申请调整预算的单位,应于9月20日前提出申请,将《申请调整预算审批表》、《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的电子版报送会计师事务所。
②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与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公室沟通后,将审核意见通知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将经事务所确认的《申请调整预算审批表》、《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一式三份(地方性执行单位一式四份并经省级民间组织管理局确认)盖章后于9月30日报送会计师事务所。
③事务所正式签署审核意见后于10月10日前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公室。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公室审核确认后返回项目执行单位、事务所和地方民管局各一份。
④各项目单位只能申请调整一次预算,不得多次调整。
47、不需要调整预算的情况有哪些?
答:出现下述事项不需进行预算调整:
(1)配套资金来源的种类发生变化的;
(2)项目主要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并保证原有公益目的可以实现的前提下,各子项目之间实际支出金额与预算金额变化不超过原预算金额15%的,但不得超出本指引对相关支出金额或比例的限定;
(3)在符合国家规定项目的前提下,项目实际支出标准变化幅度不超过原标准15%的,但不得超出本指引对相关支出金额或比例的限定;
(4)将节约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用于项目执行费用或社会服务活动支出的;
(5)将节约的项目执行费用用于社会服务活动支出的;
(6)项目执行费用各子项之间调剂使用的;
(7)其他对预算未产生原则性影响的情况。
48、总金额不变,分项预算金额调整需不需要审批?
答:项目预算的总金额不能进行调整,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配套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应以项目预算为依据,严格按照预算所明确的受益对象或服务活动的范围、数量、费用标准据实列支。每一子项的实际支出和预算相比,金额之差不能超出15%。如每个子项的实际支出和预算相比,金额之差超出15%,需要进行预算调整,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对于因项目内容、服务类型、受益人群等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不能按所申报的预算执行的,或实施区域、预算支出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应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事务所审核确定是否允许进行预算调整,事务所在审核中发现存在难以确定事项时,向民政部请示确认。
49、如果项目受益对象范围和数量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预算调整?
答: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申报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资金,对预算支出内容不符合项目管理规定、方案不合理、使用范围、实施地域和受益对象数量和范围发生变化或支出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可进行预算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范围。
实施地域发生变化是指全国性项目的实施地域发生跨省份的变化、地方项目的实施地域发生跨县的变化,才需要申请预算调整。
50、预算调整如仅经过省级民管局批复是否可行?
答:需要申请调整中央财政资金预算的单位,需将调整情况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报民政部审批。
需要申请调整配套资金预算的单位,需将调整情况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51、受益对象贫困证明有何要求?
答:项目执行单位应取得受益对象的低保证明等资料作为贫困证明。如无低保证明,则应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如镇政府)及其延伸单位(如村委会、居委会)或事业单位(如学校)出具证明。无论取得何种证明文件,项目执行单位均须加强对所选择的受益对象的公示。
52、是否需要对全部受益对象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受益对象涉及人数众多,填写服务对象确认书难度太大,每个受益对象必须都要填写一份单独的确认书吗?是否可以由学校校长、教师等在受益对象汇总表上进行签字确认?
答:项目执行单位应对全部受益对象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因受益对象为特殊人群(如癌症、艾滋病患者)而不便实施受益对象确认程序的,可不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对因其他特殊原因而不便于进行受益对象确认的,应报请民政部批准,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因此,项目执行单位应完善受益对象确认程序,做到全部履行,并做到内容完整,不得出现漏项(如:无联系方式、无救助金额或数量、无身份证号)的现象;应做到签字齐全,不得出现无签名只按手印的现象也不得出现由单位(村、镇)集体代为签署或使用汇总表格形式替代的现象。
53、项目执行单位如何规范受益对象的选择和确认?
答:受益对象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确保所选择的受益对象符合项目申报书的要求。要按照要求,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填列《受益对象确认书》,做到内容填列齐全,内容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54、项目执行单位履行受益对象确认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项目执行单位应完善受益对象确认程序,应做到:
(1)格式规范:应编制规范的《受益对象确认书》,并做到受益金额为印刷或打印。
(2)内容完整:不得出现漏项(如:无联系方式、无救助金额或数量、无身份证号等)的现象。
(3)签字齐全:应由受益对象或受益对象的监护人签字确认,对于无法由受益对象或受益对象的监护人确认签字的,应由两个以上证明人签字,同时注明证明人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不得出现受益对象确认书无签名的现象,也不得出现由单位(村、镇)代签或使用汇总表格形式替代的现象。
(4)内容真实:项目执行单位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应做到内容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55、《受益对象确认书》格式文本是否可以修改?
答:项目执行单位可以参考《受益对象确认书》格式文本,根据自身特点自行编制格式化的受益对象确认书,除受助方式、受助名称(种类)、规格等几项内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适当修改外,其他内容必须保留,并做到受益金额为印刷或打印。
若同一受益对象多次受益(接受多种服务种类或多次接受服务),可在《受益对象确认书》列明总金额,另附证明材料或明细清单。
56、“受益对象确认书”的金额都包括哪些?应如何填写?
答:受益对象确认书的金额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指单一受益对象接受资助的金额,而不是填写该项目的总资金。受益对象接受资助的物品、服务要注明金额,且受益金额一律采取打印或印刷的形式;受益金额为以下几种情况:直接资助现金的,以转账金额填写;直接提供物资的,以物资的采购成本作为受益金额;提供服务的,以可以计量的服务成本作为受益金额。
57、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如何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
答:人员培训示范项目以签到表作为受益对象确认书,并结合培训工作质量评估表和培训意见反馈表进行受益对象确认,签到表必须体现项目名称、项目执行单位、受益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由本人签字认可。对于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报名和签到管理的项目,应保留履行报到手续的相关信息和记录。工作质量评估表应全部取得。
58、项目涉及对受益对象进行陪护、提供礼品等进行慰问,受益对象确认书应如何填写?
答:项目执行中由于志愿者陪护产生的劳务费和提供慰问礼品费等发生的费用,应折合成金额填入受益对象确认书。
59、项目执行中发放的资料是否需要填写受益对象确认书?
答:宣传资料支出属于项目执行费用,可以不填列受益对象确认书。
60、开展活动时发放的纪念品是否需要填列受益对象确认书?
答:符合项目预算的、开展活动时发放的纪念品是宣传推广费用,属于项目执行费用,因此不需要填列受益对象确认书,但应保留纪念品发放(领取)表。纪念品发放(领取)表应包括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签收等。
61、项目执行单位将资金拨付社会福利院,由福利院聘请护工,对老人进行照料,如何填写受益人确认书?
答:可由福利院填写,并将对老人的照料记录作为受益人确认书的附件。
62、项目受益对象为五保老人,没有手机等联系方式,如何履行受益人确认程序?
答:对于受益对象为五保老人的项目,受益对象确认书可由负责供养的村、养老院、福利院等作为监护人签字确认,联系方式填写负责供养的机构联系方式。
其他类似情况如山区贫困居民,没有联系方式的,也可通过拍照等方式佐证。
63、医疗救助项目审计时是否要提供受益对象病历资料?
答:医疗救助项目在审计时应提供完整的受益对象病历资料,且我们会根据情况进行检查。
64、受益对象确认书如何保存?
答:受益对象确认书可不作为记账凭证附件,不必装订在记账凭证后。但应单独保管,以备查阅。
65、项目实际执行时,将购买的大件物品(如:钢琴、电子琴)捐赠给学校,而受益人为学生,可否由学校来签受益对象确认书?
答:大件物品捐赠给学校,由学校签受益对象确认书。
66、受益对象为孩子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一些特殊人员,发放款物时,因直接受益人无银行卡,能否将款通过银行打入监护人账户?受益对象确认书由谁签字?
答:受益对象为孩子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一些特殊人员,发放款物时,如直接受益人确实无法办理银行卡,可以将款项通过银行打入法定监护人账户,受益对象确认书由法定监护人签字并留其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
67、如果因为行业特殊,符合证件齐全的投标商不足公开招标数量,是否可以采取比价的方式进行确认?
答:采取公开招标或是比价的方式主要考虑涉及的金额大小,如果金额较大,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向单一供应商累计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的必须进行邀请招标、达到120万元的,原则上应进行公开招标。
68、立项批复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申报书的项目名称不一致,项目执行中应以那个名称为准?
答:项目执行中应以批复的项目名称为准。
69、项目是否进行中期审计?
答:不需要进行中期审计,由项目执行单位自行上报中期报告至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与社会服务项目办公室。
70、本次全部审计结束后,其他部门是否还会对该项目进行审计?
答:由于本项目资金属于财政资金,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原则,有可能在本项目结束后,其他部门(如:财政部、审计署等)会对本项目进行专项检查,请项目执行单位妥善保存项目资料。
71、项目最终审计时,项目单位需要提前填报哪些表格交给审计事务所?现场审计时是提供复印件还是原价?是否需要带全部资料去指定场所?
答:《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2016年审计工作方案》后附了所需要填写的表格和审计时需提供的资料,请项目单位按规定将所有资料的原件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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